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实习生 卢美宇 黄娜 通讯员 覃静惟) 知错改错,真诚自首;检举立功,刑罚从轻。11月14日,玉州区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福绵管理区成均镇某村农民文某明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8月13日14时许,文某明窜到成均圩青年中心某网吧前,将邓女士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澳士达电动车盗走。同月21日,文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追缴了该辆电动车退还给失主。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辆电动车价值2232元。文某明投案自首后,揭发了文某剑、文某的盗窃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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