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对方通话时偷偷录入谈话内容,这样的录音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效用?
录音证据,讨回7万余元提货预付款
□ 江惠琼
10月10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南宁市雄超有限责任公司诉玉林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玉林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货款76411.85元给原告南宁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此案的一个亮点是: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提供的手机录音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被告欠有原告预付货款,最终使得原告胜诉。
多付预付货款,想拿回有点难
2007年4月,南宁市雄超有限责任公司陆续汇货款21万元给被告玉林某纸业有限公司后,提了3车货,共计货款133588.15元(含原告应支出的运费、过磅及卸车费合计4497元)。2007年8月2日,经双方对账,原告在被告公司账上的预付货款余额为76411.85元。2008年4月7日、4月24日,南宁市雄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退还预付货款,并用手机录音功能录下了当时的通话内容。该录音显示,当时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退还预付款并交代了科长办理此事,科长也表示知道此事,但因账户问题暂时办理不了,会尽快退还预付货款。然而,此后玉林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退还南宁市雄超有限责任公司多出的预付货款。
法庭上讨公道,录音成为有力证据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被告玉林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预付货款21万元是事实,2007年8月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雄超公司尚有预付货款76411.85元在玉林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处。原告在庭审中提供双方在电话中商谈的手机录音资料显示:2008年4月7日、4月24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提出要求退还预付货款,被告亦表示同意,被告的行为表示了其不再供货给原告的意思。双方对预付货款76411.85元的处置已协商一致。该手机录音资料为有效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虽是私自录制的,但因为他私自录制这一行为,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由于南宁市雄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有效录音证据,法院最终作出了被告须退还预付货款给原告的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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