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实习生 邓林燕)9月28日,玉州区南江街道某村农民卢某广、茂林镇某村人甘某威和甘某伟因偷盗幼猪,被玉州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6个月、6个月,并各处罚金6080元。
今年6月10日,卢某广、甘某威密谋准备盗窃幼猪,由卢某广事先踩点,甘某威联系甘某伟一起加入盗窃行动。次日凌晨,三人携带蛇皮袋,开面包车来到玉州区南江街道南流江防洪堤路边停车后,由甘某伟留在车上作接应,卢某广、甘某威来到李某家的猪栏,盗得8只幼猪,把3只幼猪装进蛇皮袋扛到面包车上后,又返回准备把剩下的5只幼猪搬回。此时,因已装在面包车上的3头幼猪狂叫,甘某伟怕被发现遂将车开走,结果在玉州区大南路玉林市石油公司门前被巡逻民警抓获。卢某广、甘某威扛着5只幼猪到原停车位置不见面包车,就把这5只幼猪藏匿在防洪堤路边的草丛中。两人走到苗园路铁路桥洞附近时,亦被巡逻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估价,被盗8只幼猪价值3040元。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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