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北流市国税局原副局长黄某通丧失原则,将公款借给他人,从而构成挪用公款罪。由于其事后在未被他人发现及司法机关立案前,积极主动归还挪用公款,未给单位造成损失,日前北流市法院虽判定其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但以犯罪情节轻微免其刑事处罚。此事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4月至2001年5月间,黄某通担任北流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保管税局房屋出租固定资产处理等收入的单位公款账户。1998年2月19日,黄某通不经局领导同意,擅自将其保管的公款50万元借给北流市某贸易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由于黄某通害怕被单位发现,便于同年8月12日至20日,筹款50万元归还给单位。2003年1月17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找黄某通调查有关问题时,黄某通主动交代了挪用50万元公款的事实。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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