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升运
博白县沙河镇某村人李宏能、顿谷镇某村人王华付、未成年人王某平、王某良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而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日前,李宏能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博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
2005年12月19日下午,王某平、李宏能伙同另案处理的“老三”驾驶摩托车途经博白县顿谷至沙河公路黄泥弼路段时,见到陈某东、杨某红驾驶货车经过,便以货车扬起的灰尘吹到他们为由,向二人索要钱。遭到拒绝后,王某平、李宏能及“老三”便将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右车窗玻璃打烂,并将杨某红打伤,抢走内有现金666多元的提包一个、陈某东的手机一台。同在这一天,王某平、李宏能、王华付伙同另案处理的王某喜等人经商量后,驾驶摩托车窜到博白县顿谷镇至博白县城公路沙田岭附近路段,拦停路过该处的一辆货车,持枪抢得车上4人的1100多元现金及手机5台。破案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喜的住处收缴到一支仿“六四”式自制猎枪,该猎枪经鉴定为枪支。
2006年3月28日下午,王华村、王某良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到博白县顿谷镇利罗公路上桥头与割木厂之间的路段处,见周某飞驾驶三轮车经过,便以周某飞驾车擦伤他们为由索要钱。周某飞称没有撞到他们而拒绝给钱。王某良见对方不肯给钱,就动手打了几巴掌周某飞I缓笸趸丁⑽闯赡耆送跄沉嫉热吮憬苣撤膳按在地上,抢得其身上现金1780元及手机一台。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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