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爱心捐款可抵免部分税款
□本报记者 禤繁 通讯员 杨夏风
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之后,我市各界人士及企业纷纷自觉行动起来,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连日来,捐款行动一直在延续。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这些为了帮助灾区人民的爱心捐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抵免部分税款。
灾区捐款可税前扣除
市地税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据了解,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而现行税法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某企业2007年实现利润接近10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这12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
通过指定机构捐赠可全额扣除
记者还了解到,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大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索要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地税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应索取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而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有些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应在事后索取接受捐赠的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另外,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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