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近50万元,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03年5月,玉林市玉州区某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与玉林市某工程机械经营部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将属于管理站的建设用地3.714亩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玉林市某工程机械经营部。协议签订后,时任管理站站长的被告人吴某要求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土地转让款直接存入其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王某按吴某的要求,分五次先后将75万元土地转让款存入吴某的个人账户。吴某收到该75万元土地转让款后,于2003年5月至2005年1月份多次全部领出,除交10万元回管理站和支付各种费用150461.62元外,余下499538.38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根据被告人吴某的认罪态度,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对被告人吴某作出上述判决。
(黄海 吴胜农)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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