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彭嘉崎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杀人的被告人周平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周平家住博白县大坝镇一个小山村里,作为一个20出头的男青年,外表看起来白白净净、斯斯文文,让人一眼看上去很难与一个抢劫杀人犯联系在一起。由于母亲的早亡,父亲又要忙于四处做工挣钱养活其兄弟二人,无力供其读书,周平小学毕业后就辍学了。因家庭疏于对其管教,周平在社会上浪荡多年后,在2004年不幸染上了毒瘾,手头更加拮据,刚开始他还意识到吸毒的危害性,曾在当年自愿到戒毒所接受戒毒,从戒毒所出来后,由于无法抵挡毒品巨大的诱惑力,十多天后他又复吸了,后在一次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公安机关劳教一年。劳教释放后,周平继续吸毒,从此走上了毒品这条不归路。由于吸毒需要大量的毒资,且案发前十多天,周平的父亲因病去世,断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周平打工所挣的收入又远远不能满足其吸毒的需要,为筹毒资,周平决定铤而走险,并与另一吸毒人员邹某经过密谋后,决定抢劫摩托车。2007年6月11日的早上,周平携带一把弹簧刀,邹某携带一支单管猎枪,由周平驾驶借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搭邹某寻找抢劫目标,当天早上7时30分左右,两人窜到博白县龙潭镇高山村枫木塘路口路段时,发现庞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周平遂加速超过庞某某并逼其停车,邹某即下车持枪威胁庞某某,欲抢庞某某的摩托车,遭到庞某某的激烈反抗,周平遂拿出所携带的弹簧刀朝庞某某的大腿连刺数刀,庞某某被刺后被迫松手,周平、邹某二人便想驾车逃跑,庞某某又冲上去将周平所驾驶的摩托车推倒并抱住周平,周平、邹某为了逃跑,又持刀朝庞某某的胸、背部连刺,致庞某某当场死亡,周平、邹某遂将庞某某的珠江牌125C摩托车抢走。后周平将抢得的珠江牌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并将销赃得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细致的排查工作,锁定了周平、邹某二人为犯罪嫌疑人,并在案发十多天后将逃跑到北海一个养虾场躲藏的周平抓获归案。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在2008年3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平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且属持枪抢劫,在抢劫中致人死亡,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本应处以极刑,但因本案其他同案犯在逃,为了其他同案犯归案后查明案情的需要,故对被告人周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鉴于周平的上述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所作的判决。
从本案中有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
一、毒品的危害性是非常巨大的,由于吸毒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吸食毒品一旦成瘾即很难戒除,“一朝吸毒、终生戒毒”即是对毒品难以戒除的最恰当比喻,但近年来,由于吸毒而引发的暴力犯罪始终高发不下,本案即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在此,希望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朋友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不要害己又害人,在珍视自己生命的同时,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最好珍重。
二、当我们遇到暴力犯罪特别是力量对比悬殊的暴力犯罪时,我们应如何面对及处置的问题。本案中,被害人遇到的是力量对比非常悬殊的暴力犯罪,犯罪分子是两个年轻力壮的男青年,一人手持猎枪、一人手持弹簧刀,而被害人手无寸铁,在此情况下进行激烈反抗,并且在被犯罪分子连刺几刀大腿倒在地上的情形下,仍然继续爬起来死死抱住罪犯不放,致使罪犯为逃脱而丧心病狂地朝被害人的胸背部连刺,最终使被害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应该说这并非明智之举。因此,当我们面对暴力犯罪时,既要勇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但同时也要讲究作斗争的方法和策略,在力量对比悬殊时尽量不要与犯罪分子进行直接的身体接触,可以选择大声呼救或者逃离现场后立即向警方报案等方法,利用群众或警方的力量抓获犯罪分子,即使被犯罪分子抢走了财物,但在人的生命与财物对比孰轻孰重我们应当非常明确,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一切以保全人的生命为惟一的选择。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