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期间借了钱,就算离了婚,也要双方共同偿还
离婚,夫债妻还有根据
2008年4月10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蔡某某、甘某某偿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3000元给原告郑某某。
2004年9月期间,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蔡某某都是金维公司的业务员,2004年9月1日,被告用原告郑某某在金维公司应得的3000元报酬向金维公司提货,并立写欠条给原告郑某某,欠条载明:“本人欠郑某某金维货款3000元。(此笔款系在金维牛奶公司冲抵本人货款过程中产生),此据。欠款人:蔡某某”。经原告郑某某多次追讨未还,遂于2008年1月24日将已离婚的蔡某某与甘某某诉至法院。
蔡某某与甘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7年9月21日,玉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蔡某某诉甘某某离婚一案,并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甘某某自愿与蔡某某离婚;四、夫妻共同债务:……郑某某3000元……由甘某某负责偿还”等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蔡某某用原告郑某某在金维公司应得的3000元报酬向金维公司提货的行为,应认定为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借款到金维公司提货的行为,该行为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某某欠原告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应偿还3000元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蔡某某偿还3000元债务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蔡某某与被告甘某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10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被告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对本案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作出被告蔡某某、甘某某偿还借款3000元给原告郑某某的判决。
(林广球)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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