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多年来一直在陆川县某公司工作,但却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有劳动关系呢?4月1日,陆川县法院据广西陆川县某公司工资发放清单的职工名册,确认了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徐某某原是陆川县南方某厂的全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 陆川县某公司租赁经营了广西陆川县南方某厂后,安排徐某某在烧成车间工作,2002年2月徐某某因自己跌伤左手,停工治疗,2002年伤愈后,陆川县某公司安排徐某某在煤渣场回收未完全燃尽的焦炭,并支付工资。但陆川县某公司以双方之间未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缴徐某某2002年2月至2006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此,徐某某申请仲裁,经仲裁后,徐某某的请求得到支持,陆川县某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陆川县法院根据以上的事实,认为2000年2月至2006年8月,徐某某先后在广西陆川县某公司从事装卡和捡煤渣工作,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陆川县某公司发放职工工资清单花名册上有徐某某的名字,遂判决陆川县某公司足额补缴徐某某2002年2月至2006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刘文玉 陈雪艾)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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