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州区法院对一起在超市内偷盗名酒的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女被告人韦某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韦某某是广西柳江县人,来到玉林后,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一直无所事事。在2007年12月4日,韦某某与一男一女(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密谋后,窜到玉林市一超市内,盗走了茅台酒1瓶、五粮液2瓶,经物价部门估价,3瓶酒价值15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盗窃作案,是共同犯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宏声)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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