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玉州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因不服交警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案件进行判决,依法维持交警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29日上午10时,原告吕文驾驶两轮摩托车在玉林城区一环路胜利垌路段被被告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的执勤民警拦截检查,因其驾驶的车辆未放置保险标志,被告执勤民警当场扣留了其驾驶的摩托车并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日,被告将扣留原告的摩托车交由玉林市寄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保管。2007年9月30日,被告经调查取证后作出公(交)决字[2007]第40903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罚款100元。原告接受处罚后,因不服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向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后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了玉市公交复决字[200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作出行政处罚造成的罚款1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740元、车辆保管费50元,共计8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吕文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购买强制保险,在原告驾驶该车在道路上行驶被被告执勤民警拦截检查时,该车未放置任何保险标志的事实确凿。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公(交)决字[2007]第40903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被告该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罚款、交通费、误工费及车辆保管费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2007年9月30日作出的公(交)决字[2007]第409031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覃裕)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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