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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盲心更盲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8年04月01日10:32:38)

 
     
 

———博白一盲人拐卖妇女多人被判重刑

    黄学光,博白县菱角镇盐圩村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06年12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黄学光是盲人,残疾人证证实视力为一级盲。

    黄学光又名“亚四哥”,其人心术不正,专门做拐卖妇女生意。他同村的李其英又名“李23妹”,不务正业,与“亚四哥”臭味相投,一拍即合。

    黄学光和李其英的骗术并不高明,只是利用介绍工作、合伙做生意、仙药治病、帮助转学等为名,轻易就骗取了一些女青年的信任。年轻的姑娘们天真地以为盲人不会骗自己,甚至以为盲人真有什么“特异功能”,一下子就跌入了这个眼盲心更盲的人设计的陷阱。1999年10月至2006年11月,被告人黄学光共拐卖妇女27人,所得赃款56310元;被告人李其英参与拐卖妇女6人,分得赃款13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学光、李其英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黄学光拐卖妇女27人,被告人李其英参与拐卖妇女6人,均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学光、李其英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学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其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学光是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其英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黄学光从轻处罚,对李其英减轻处罚。2007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学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李其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李其英退出的违法所得的赃款1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黄学光违法所得的赃款5631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其英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主要是:1、其只是婚姻的介绍人,并没有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被拐骗妇女的主观故意,所得的只是红包,不是分赃;2、其仅是起婚姻介绍的作用,情节较轻,且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请求改判其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其英与原审被告人黄学光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原审法院根据黄学光、李其英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并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黄学光从轻处罚,对李其英减轻处罚,是符合罪刑相适用原则的,是恰当的。李其英上诉提出其没有拐卖妇女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经查,根据李其英的供述“我知道‘亚四哥’(指黄学光)是专门做拐卖妇女生意的”,及在其所参与拐卖的6名女青年中,都是在黄学光拐骗有女青年到他家后,就打电话给其,“叫我介绍人来买”,而黄学光供述“我就打电话给李23妹(指李其英),说有个妹到了,叫她介绍人来买”,并证实在拐卖妇女过程中,李其英经常替买主同其讨价还价,其对李其英讲“有食大家捞(有钱大家赚的意思)”,因此,原判认定李其英主观上有拐卖妇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参与拐卖被拐骗的妇女的行为,已构成了拐卖妇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正确的,李其英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李其英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经查,在本案中,李其英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其参与拐卖6名妇女,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作了减轻处罚,是恰当的,李其英的上述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2008年2月29日,中级法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志军)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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