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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索赔:争吵引起旧病复发
法官判决:证据不足驳回请求
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争吵引发脑外伤综合症复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庞某于2007年11月11日10时左右,到原告刘某的住处(未进房间),原告刘某发现后,立即叫喊,被告庞某随即离开,被告庞某离开过程中,原告用相机拍摄了被告离开时的照片三张;随后原告即向该院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校卫队长陈某即来了解情况。原告向陈某汇报当时的情况,表示怀疑被告庞某有不法行为,陈某即告知要向庞某证实一下。当天上午11时,陈某见到庞某后,告知庞某,刘某拍照之事和刘某要求将情况说清楚,庞某即与陈某一起到刘某住处,见到刘某后,庞某即与刘某就拍照以及到刘某住处问题发生争吵,但未打架。争吵当天原告也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后果而到医院就诊、治疗。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主张的被告庞某上门用恶语伤人甚至动手打人,态度恶劣,造成其脑外伤综合症复发,以至引起头痛、头昏、胸痛,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庞某与原告刘某的争吵行为,是否引发了原告其他并发症的发生,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原告刘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陈 斌)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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