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7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辉抢劫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罗某辉作出的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酒后回家,路上借酒威抢劫他人钱物
2000年12月15日晚,罗某辉、罗某、罗某海(二人均已判刑)、罗某有(另案处理)四人在罗某家经营的果树林喝酒吃饭后往家走,四人走到樟木镇罗冲村白庙路段见到此处修理汽车的宁某付和宁某军,四人便商量殴打宁某付和宁某军。后四人找来木棍、木板对宁某付和宁某军进行殴打,当场劫走宁某付的现金3950元和一台价值2320元的三星牌手机,劫走宁某军的现金150元和机动车驾驶证。被抢的当晚,宁某春等人在罗冲村一小卖部附近发现罗某,追回被抢的手机,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现金3950元,罗某逃脱。次日,罗某在玉林市客运中心被宁某春等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潜逃他乡七年,惶惶不可终日
事发后,闻到风声的罗某辉便匆忙出逃,先后到过广东、南宁等地隐名躲藏,偶尔找点零活干以维持生计,艰难度日。七年间未敢回家,2007年6月28日罗某辉在南宁市万秀路少年宫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罗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罗某辉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罗某辉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以罗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罗某辉退赔被害人宁某军150元的经济损失。
(钟 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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