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治润系玉州区南江街道人。2007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治润在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分界圩见到被害人罗某,认为罗某在多年前任村大队的治安干部时处理其与他人的矛盾中偏袒对方,便上前责问并打了一拳罗某的脸。罗某被打后即跑回分界村公所内寻求救助,黄治润紧追进入村公所,从身上拔出一把军用刺刀砍伤罗某的双手。随即,黄治润逃到分界圩附近的一间店铺里,见到被害人黄某,黄治润认为多年前黄某任生产队长时曾冤枉其偷鸡,使其声誉受到很大损害,在村里抬不起头,便想反正今天犯事了,不如再教训教训黄某。黄治润尾随黄某到分界小学内的通道上将黄某拦停,并打了黄某两个耳光,黄某便与黄治润扭打在一起,黄治润推开黄某后用随身携带的军用刺刀朝黄某的左右大腿连捅数刀,致黄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的损伤构成轻伤;黄某系创伤出血性休克死亡。
原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治润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治润辩称因被害人罗某处理事情不公、黄某诬陷其偷鸡之事引起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且黄治润辩称的所谓罗某处理事情不公、黄某诬陷之事又是多年以前,事过境迁,因此不能成为黄治润犯罪的理由。根据黄治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治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方面,黄治润赔偿死者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3366元。宣判后,黄治润不服,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广西区高院于2008年3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陈伟红)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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