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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双管齐下”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8年03月04日10:08:02)

 
     
 

——玉州区检察院打击与防范行业系统商业贿赂犯罪二三事   

□本报记者 王升运  通讯员 唐伟健

    玉州区检察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为重点,做到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双管齐下”。2007年该院反贪工作立案侦查14件18人, 侦结率100%且全部移送审查起诉或制裁;其中立查商业贿赂案件12件1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新年伊始又立案侦查2件3人,始终保持对经济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玉州区检察院结合查办具体案件,针对发案的主客观原因,帮助案发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发出检察建议24份,10个主管部门形成了相关决策并制订下发了整改文件,促使其严格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犯罪隐患,达到办理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粮虫”收回扣为单位谋不正当利益犯受贿罪

    经玉州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玉州区储备粮管理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吕某南于1998年12月8日走马上任为该公司经理。吕某南在担任储备粮管理公司经理期间,分别于2002年、2003年、2005年、2006年在该公司抛售储备粮过程中,伙同公司的副经理英某俊、会计黄某在公司账外暗中先后收受谷商罗某超等四人所送的回扣款共224800元,并将上述回扣款用于公司的职工福利分配、公司的日常开支等。其中三人均分各得回扣款26600元。吕某南等三人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鉴于吕某南等三人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如实自首坦白交待了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其单位犯罪事实,并已退清了所分得的全部赃款,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判决认定吕某南等三人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玉州区检察院办理发生在粮食系统贿赂案件中,针对案发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除向案发单位发出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外,还向玉州区委、区政府和福绵管理区工委、管委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得到案发单位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好评并予以采纳,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落到实处。

    三“校官”收学生险回扣丢了乌纱帽

    经玉州区检察院查明:由于原福绵镇一中校长张某明、原福绵镇中心小学校长李某海、原新桥镇二中校长陈某祥非法多次收受保险公司暗中支付的“学生平安险手续费”,涉嫌受贿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清所得赃款;为实现办案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适用宽严相济原则,决定对三人免予刑罚不起诉。

    玉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还发现,在福绵管理区的樟木镇、福绵镇、沙田镇、新桥镇等几个乡镇的多所学校存在着这种非法收受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的违法现象,检察院领导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从大局出发,遂和纪检机关展开调查,并向福绵管理区工委、管委以及教育局、乡镇党委、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樟木镇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对该镇几所学校非法收受“学平险手续费”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随后福绵镇党委、政府也向各中小学校转发了检察建议书,其他相关乡镇也陆续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及反馈,一举刹住了收学生保险回扣的歪风邪气,有效地净化了教育园地。他们还通过上法制课,提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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