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贪污被停发工资,事隔17年才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1980年6月间,蒋某作为在编职工调进某公司工作。1990年初,公司人员在对账目进行清查和核实时,发现蒋某有短货短款的违纪行为。对蒋某的违纪行为,公司经讨论和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决定:“要蒋某先退赔出现已核定的短货金额,否则公司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什么时候退清什么时候安排工作,从安排工作之日起再发工资。”公司自1990年8月起至今暂停了其工作,并停发了包括各种补贴在内的工资。其后,公司以蒋某涉嫌贪污为由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对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向原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发现该案所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将该案退回给检察院处理。检察院于1995年2月作撤案处理。2007年10月,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申请,请求裁定公司补发自1990年8月至2007年10月的工资,仲裁委以其的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蒋某遂于2007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而提出仲裁要求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中,用人单位对蒋某短货短款的违纪行为,于1990年4月间作出了处理决定,并自1990年8月起停止了蒋某的工作和停发了包括各种补贴在内的工资。蒋某从知道其被停止工作和停发工资之日起,便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蒋某理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事隔17年后,蒋某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事宜,而该仲裁委以蒋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用人单位辩称蒋某的主张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理由成立,故对用人单位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蒋某主张的权利已丧失了胜诉权利,故对蒋某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蒋某的诉求。 (黄 菲)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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