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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群殴偷鸡贼 打人致死齐领刑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8年03月04日10:07:04)

 
     
 

    对于小偷,人们都是痛恨的,所以才有“小偷过街,人人喊打”的说法。愤怒之情虽然可以理解,但若真的打人致死,打人者是要接受刑罚的。最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一个案例,就是因玉州区茂林镇几个缺乏法律意识的农民殴打偷鸡的小偷致使其死亡,也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小偷偷鸡,众人齐打

    2006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罗光携带手电筒、包装袋等作案工具窜到玉州区茂林镇陂石村礼里队盗窃鸡、鸭,先偷了陆其周和陈育奎家中的鸡、鸭收藏到野外,又窜到被告人梁盛全的家中偷鸡,响声惊醒梁盛全的家人。被告人梁盛全即起床拿一条木棍追赶被害人罗光,其他村民听到亦起床参与追赶。当被害人罗光跑到一水田处,被告人梁盛全追上,二人进行了缠打。之后,被害人罗光见到其他村民赶到,就往洛湛铁路礼里队铁路路基方向逃跑。在路基上,被害人罗光被被告人梁盛全、梁传林等人殴打。被害人罗光被打后,跌倒在路基下的排水沟,被告人梁传新、梁传林、梁盛全、梁盛贵、梁健等人持棍追上殴打,打得罗光求饶。就在被告人梁盛全等人停下来商量该如何处理时,被害人罗光趁人不备爬向山塘,被告人梁盛全等人见状又冲过去再次对被害人罗光进行殴打,被害人罗光被打后爬入山塘。当茂林派出所接警后与村民赶到山塘后,经过寻找未能搜索到被害人罗光。直到上午8时许,罗光的尸体才被人发现在山塘里。经法医鉴定,罗光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一审判决:打人者分别受刑并承担民事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盛全、梁传新、梁传林、梁盛贵、梁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盛全、梁传新、梁传林、梁盛贵、梁健在伤害他人的过程中,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梁盛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传新、梁传林、梁盛贵、梁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梁传新、梁传林、梁盛贵应当从轻处罚,对梁健应当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被告人梁盛全、梁传新、梁传林、梁盛贵、梁健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要求赔偿,依法应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丧葬费9030元,死亡赔偿金55420元,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2589元,五被告人共同伤害他人造成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梁盛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梁传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梁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被告人梁盛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被告人梁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被告人梁盛全、梁传新、梁传林、梁盛贵、梁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凤清、罗海莲、罗海华、罗海燕、罗海梅、罗镇森的经济损失95731元(其中丧葬费9030元,死亡赔偿金55420,被抚养人生活费31281元)。五被告人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几位被告人不服提出:其等人没有积极组织策划,原判认定其是主犯不当;其等人行为具有正当性,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原判量刑过重;原判决民事判决计算错误,且原判没有根据被害人的过错减轻其赔偿责任也不当。故上诉请求减轻其刑罚、减少民事赔偿数额。

    终审判决: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分别减轻上诉人的刑期及民事赔偿

    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盛全、梁传新、梁传林、梁盛贵、梁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五上诉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梁盛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传新、梁传林、梁盛贵、梁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因被害人对引起本案有重大过错,各上诉人亦是在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合法财产免受非法侵犯过程中,因行为过激、法律意识淡薄而致犯罪,虽然后果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且二审期间各上诉人家属分别交来赔偿款3000元给该院保管,能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本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对梁盛全从轻处罚,对其余四上诉人减轻处罚。五上诉人因共同侵权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9030元,死亡赔偿金55420,被抚养人生活费23637元,合计88087元。但因被害人在引起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应减轻各上诉人的20%赔偿责任,即各上诉人应赔偿70469.6元。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民事赔偿计算错误,予以改判。

    因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盛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传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传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盛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盛全、梁传新、梁传林、梁盛贵、梁健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70469.6元。

    (陈伟红 钟蓓蓓)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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