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入室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陆某、陈某、杨某四人在陆某的出租屋内密谋到煤场老板孟某家中抢劫。之后,由杨某带陈某某、陆某、陈某三人到孟某家附近踩点。2001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陆某、陈某便携带一把三叶刀、透明胶、手套等作案工具窜到孟某家,三人骗孟某的母亲张某开门后,入到屋内,用透明胶绑住张某的双手、双脚和封住嘴巴,然后进行抢劫。抢走金狗仔一只、金手镯一只、金耳环一对、白金戒指一枚、黄白相间戒指一枚、珍珠项链一条、女式手表一块及现金10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陆某的妻子处提到白金戒指一枚、黄白相间戒指一枚,从陈某处提取到珍珠项链一条、女式手表一块,从陈某某姑妈处提取到金手镯、金耳环的赔偿款2590元。2007年8月27日,被害人孟某已领回上述物品及现金。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陈某某、陈某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抢劫中参与密谋且带路踩点,但未实施抢劫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杨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陆某、陈某、陈某某、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唐俭 蔡国琼)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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