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场所没为消费者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被打后死亡的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在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
2004年9月30日晚,原告之子钟某到天某酒吧参加朋友陈某的生日晚会,当晚12时许,加害人苏某宇经过天某酒吧被与其有矛盾的陈某追打,遂纠集陈某志等一伙到天某酒吧欲打陈某,苏某宇在走到天某酒吧门口时遇见与其曾有积怨的钟某,双方发生冲突、缠打,当苏某宇拔刀欲砍钟某时,钟某跑回天某酒吧大厅,后被苏某宇带来的陈某志等一伙在天某酒吧大厅一个角落追上殴打至致厣耍鸵皆呵谰任扌劳觥0阜⒑螅窳质屑觳煸禾崞鸸撸窳质兄屑度嗣穹ㄔ鹤鞒雠芯觯直鹋写Τ履持镜?人的徒刑,并赔偿原告医疗、死亡补偿费等各种费用208146.24元,另外,经营天某酒吧的两被告(两个业主)应分别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该案上诉后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维持刑事部分事实及直接致害人赔偿判决内容的终审判决。因两业主不属直接致害人,判决两被告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费责任。可另行起诉。
原告另行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时受害人钟某参加的晚会尚未结账,是天某酒吧的消费者,两个合伙业主(两被告)作为酒吧的经营业主,应当在他们经营的场所为消费者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必要的安全保障及安全保障的必备条件。案发前公安机关曾针对天某酒吧存在的问题向业主发出过整改意见书,要求酒吧配备保安人员,但至案发时,该酒吧仍未执行配备应备的保安人员,认定两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在整个施暴过程中,酒吧都没有及时采取任何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对消费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钟某被殴打致死的原因之一,为此,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总损失208146.24元的20%给原告。
(赵 松)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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