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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丈夫隐匿共同财产 起诉:前妻请求再次分割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8年01月29日10:27:58)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因被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房款75000元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7日协议离婚。被告在离婚前,与其胞弟共同与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房屋协议和委托建设合同,购买某路第31幢第3号的土地和房产,且已在当日交付了购房款30万元,产权证将由房地产公司统一办理,费用则由业主支付,现尚未取得产权证。庭审中,被告称本案涉讼房屋的购房款不是其与其弟缴交,而被告的证人证言和法院调查则证实系被告与其弟一起所交。对被告和证人称原告离婚前已知道本案讼争的房屋,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讼争的涉讼房屋,是被告在2006年10月26日双方离婚前与其胞弟共同出资购买,依法应认定有150000元的购房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达成的第二款协议“房屋房产权归被告所有”中的“房屋”所指不明,可视为系被告现居住的某路114号房屋,而不是本案所讼争坐落在某中路第31幢第3号的土地和房屋。被告主张原告在离婚前已知道有本案涉讼的房屋,购房款不是其交,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亦与本案事实不符,再者,综观全案在离婚时,原告应当是不知道有本案涉讼房屋的,故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推翻原告的诉求,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房款75000元给原告。

    (李一平)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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