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因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其与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第二次婚姻,后双方于2002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小周是周某与其前妻李某的女儿。离婚时该房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以某局证明该房款系由小周所交而没有处理。所以起诉两被告要求分割该房,两被告认为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该房是被告周某单位的房改房,由于房改时周某无钱参加,在征得其他子女的同意下(两被告签订有协议书并有见证人签名)由尚没有房屋且从1995年1月起住至现在并且一直交付水电费的小周出钱购买。于1999年7月2日,小周以周某的名义到房改单位出纳处交购房款。在2006年4月25日,小周在房产部门领取了其为所有权人的该房的产权证。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所讼争的本案涉讼房屋,原告主张的理由是1999年7月2日的购房交款单据,以此证明该房是其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被告抗辩原告主张所提供的1997年6月30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周某把该房用其的名由小周出钱来购买该房的协议书,房改单位也证明房改房是小周出钱以周某的名义购买且从1995年1月至现在一直都是小周居住并缴交该房的水电费,同时也取得了房产证,证人证言以及原告与周某离婚时本院的调查。这些证据表明本案的房屋事实上是小周购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本案讼争房屋系婚后财产及要求分割该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燕)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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