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甲一伙偷了别人鱼塘里的鱼,被看守鱼塘的人发现并责骂后,居然将看鱼塘的人打成重伤。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伙嚣张之徒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翁甲有期徒刑六年、翁乙有期徒刑五年、翁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5年6月27日,翁甲和翁乙等人去玉州区南江街道某村的鱼塘偷鱼,被看守鱼塘的李某发现并追赶到某路口责骂,翁某(另案处理)为此打了两巴掌李某,后两人缠打在一起。在缠打中,李某拔刀出来,在旁观看的被告人翁甲便起哄。被告人翁甲、翁乙、翁丙等人即手持木叉、竹棍一起围打李某,李某的手、头等多处致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甲、翁乙、翁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翁甲、翁乙、翁丙参与殴打致李某重伤,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翁甲、翁乙、翁丙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翁甲提出犯意,翁乙、翁丙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三被告犯罪的事实及性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丹玫)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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