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来信:国庆黄金周期间,我们全家5口参加某旅行社的港澳6日游。在澳门旅游时,我随身携带的装有护照、往返机票、高级相机、现金等财物(价值约2万余元)的背包遗失,致使我们一家5口滞留在澳门达4天之久。背包遗失后,在旅行社的陪同下,我们报了案、补办了临时护照,并由旅行社垫款购买了返程的机票。现在,案件没破,遗失的财物也未能追回。有朋友提醒我,可以找旅行社承担一部分的损失,因为我们和旅行社存在着旅游服务合同,在行程期间旅行社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请问,我朋友的说法正确吗?我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我的损失?
律师解析:从周某的来信看,其与旅行社之间只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周某将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的,旅行社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周某的物品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的,并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所以,周某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既然物品是在自己的保管之下,发生丢失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另外,如果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则物品丢失可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所谓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了保护旅游者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按照《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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