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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拍卖:如期进行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8年01月02日09:24:23)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处置一起妨碍执行案件

□林志军

    申请人执行人陈某英与被执行人杜某湖、高某勋等五人借款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于2007年12月21日上午9时对被执行人杜某湖、高某勋所有的三处房产地产成功进行公开拍卖。

    该案在诉讼、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杜某湖、高某勋(杜某湖系高某勋姐夫)为了规避法律和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杜某湖将其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玉林镇环城路139号(现为内环路126号)和位于玉林市外环南路果菜市场第1幢32号房产转让(开始是赠与)给其妹杜某清和妹夫高某甫,被执行人高某勋将其所有以其妻子吴某惠名义登记的位于玉林市十里长街垌新区3幢1号房产转让给其内弟吴某成,导致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英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2)桂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撤销了被执行人杜某湖、高某勋与杜某清、高某甫、吴某成之间的买卖行为。期间,被执行人杜某湖、高某勋对法院执行依据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又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院经再审后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桂民再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维持[2000]桂经终字第90号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某英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也由于被执行人杜某湖、高某勋等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本案债务,并且纠集不明真相的人冲击拍卖现场,导致本案委托拍卖的房地产曾经八次被迫停拍。12月20日下午,被执行人杜某湖、高某勋等带领其家属和其他人员20人左右前来法院门口吵闹,要求法院停止对被执行人杜某湖、高某勋所有的三处房产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市中院分管执行工作的罗基龙副院长亲自接访了当事人。中院党组十分重视,专门召开院领导会议连夜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认为杜某湖、高某勋的要求停拍理由不成立,决定拍卖如期进行。

    2007年12月21日上午9点,拍卖工作在玉林中院原审判大楼一楼审判厅准时开始。被执行人杜某湖、高某勋再次纠集不明真相的人冲击拍卖现场,拉出长条横幅标语,谩骂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法院依法对故意冲入警戒线,冲击拍卖现场的被执行人的妻子高某敏、其子杜某义等三人予以行政拘留。

    为了更好地搞好拍卖工作,玉林市中院邀请了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派员到现场进行指导执法和监督,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维稳的预案。12月21日上午10点半,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起长达十年的案子终于尘埃落定。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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