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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施工队队长领重刑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8年01月02日09:23:39)

 
     
 

    2006年初徐某旭从老家湖南来到了兴业县电信局承包通信电缆施工任务,因旧电缆能换不少钱,顿生邪念。2006年3月11日,徐某旭指使其工作队的民工盗拆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位于兴业县北马岭垃圾场至兴业县县城的备用通信电缆1264米(型号为HYA100×2×0.4),后将其中的689米安装在兴业县北马岭垃圾场至兴业县石南镇环江水泥厂的线路,用来替换原有通信电缆。尔后,徐某旭将剩余的575米通信电缆(经估价,被盗的575米通信电缆价值6440元)盗运回其租用的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水车蔡屋村17号出租屋存放并准备出卖。同月15日晚,徐某旭的工人朱某新伙同肖某军(另案处理)将该575米通信电缆盗走。

    2006年3月14日,徐某旭指使其工程队的民工盗拆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位于兴业县北马岭垃圾场至兴业县石南镇环江水泥厂的备用通信电缆689米(其中型号为HYA200×2×0.4的通信电缆245米,型号为HYA300×2×0.4的通信电缆444米),当晚徐某旭将盗得的通信电缆运到玉林城区清宁路的一间仓库存放,3月16日,徐某旭将盗得的通信电缆转运到其租用的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水车蔡屋村17号出租屋存放。经估价被盗的689米通信电缆价值2762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徐某旭的出租屋内缴获通信电缆980斤。

    一审法院根据徐某旭、朱某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徐某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60000元;以朱某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责令徐某旭、朱某新退赔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徐某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3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徐某旭的上诉,维持原判。 (钟 荣)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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