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以公司的名义写欠条,签有自己的名字并加盖手模印,但没盖有单位的公章,在履行债务时,法院判决债务归个人。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欠条无公章的买卖化工原料货款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黎某支付货款10万元给原告某化工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服装水洗厂、黎某曾有业务往来关系,由原告供应给被告化工原料。2006年1月9日,两被告立下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欠某化工公司化工材料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到2006年12月30日前安排人民币壹拾万元,到2007年12月30日前付清货款,此据,欠款人:黎某,欠款单位:某水洗厂”,欠条上“欠款人栏”有黎某个人签名,并加盖手模印,“欠款单位栏”没有加盖某水洗厂的印章。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到期的货款10万元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作出上述判决。 (杨玉金)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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