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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邮政人员加大发票金额和虚开发票构成合污罪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8年01月02日09:22:57)

 
     
 

自首悔罪获轻判

    最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以加大发票金额和虚开发票的方法骗取公款的贪污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卢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2004年3月1日,被告人卢某被玉林市某邮政局任命为报刊发行投递局业务管理员。2006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从玉林市邮政局农村邮电局调到报刊发行投递局任业务管理员。2006年初,玉林市某邮政局报刊发行投递局局长张某(另案处理)提出采用加大发票金额和虚开发票的方法,向玉林市某邮政局财务科报销,以骗取公款,被告人卢某、陈某表示同意。3人确定骗取公款的方法后,即从2006年初开始至2006年12月,在印制报刊收订宣传资料、业务单式和购买办公用品过程中,加大发票票额或者虚开发票金额共计83835元,并向邮政局财务科报销,所得款项由卢某保管。2007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张某与被告人陈某、卢某3人在报刊发行投递局办公室商量,将从市邮政财务科骗取的公款中取出60000元进行私分,每人分得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陈某、卢某与张某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卢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了尚未为侦查机关掌握的其贪污犯罪的事实,是自首,并已将贪污所得的赃款退清,确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李宏声 蔡国琼)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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