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法院判决首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
隐瞒犯罪所得 收获六月徒刑
甘某某为贪图便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没想到落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罪名,2007年12月25日,玉州区人民法院首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5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玉州区仁厚镇某村吴某某家,将林某停放在大厅里的一辆黑色本铃牌电动车盗走。当晚,被告人陈某通过李某(另案处理)介绍将电动车销赃。被告人甘某某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500元的价格购买。2007年6月23日晚,甘某某通过陈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甘某某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宏声 蔡国琼 陈理)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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