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日,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输掉了官司的被告曾某主动到玉州区人民法院名山法庭,要求主审法官通知对方当事人到来,向对方履行法院的判决,并对法院的公正判决表示输了也心服口服,对法官公平办案表示了感谢。在法庭通知对方到来之后,被告当即向原告庞某全部履行了应承担偿还的60000元债务,使法院的判决真正取得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最佳法律效果。
2004年7月以来,被告曾某多次向庞某借钱,立写有多张借条给庞某收执,后于2006年8月20日双方协商订立还款协议,曾某愿意归还借款60000元给庞某,但曾某一直没有履行。故庞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曾某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给其。曾某应诉后辩称,借庞某的钱是事实,但前后6次实际只借到共29000元,不是庞某所说的60000元。2004年7月5日50000元的借据,是庞某写好后,其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照抄的,是庞某本息合计利滚利得出的;而同日所立写的7000元借据,不是事实,是庞某按50000元为本金计出的利息,叫其写成借据的。其已陆续还了不少利息给庞某,应予扣除。双方的争议很大,经法院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经深入细致的调查,证实原告所提供的借条都是被告亲笔所写的,是真实的,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同时也查明,虽然被告曾某最后立写的借条载明借原告的钱是60000元,但实际上其中有3000元是利息,并非全是本金。在查明了案情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庞某。在宣判与送达判决书时,主审法官利用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理论,适时再次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应的法律与法律关系、判决的依据等,使双方当事人都充分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公平与公正。宣判之后尚不够五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而且,被告偿清了原告的债务后,还立即主动到法院财务室,交纳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使该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陈家延)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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