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刘一帆)罗老汉系北流市某水库一名70多岁的老人,本应在家安享晚年,却因心胸狭窄、脾气火暴,竟为争烧水的柴火小事用刀将隔壁梁女士头部和手部砍伤。11月20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罗老汉和梁女士是同住在北流某水库水管所宿舍的邻居,2007年4月30日早上,梁女士看到罗老汉在公用厨房烧开水时,用的是她家的柴火,于是上前责问罗老汉。双方即随发生争吵。随着“战火”的升温,梁女士从家里拿出了勾刀,罗老汉也不甘示弱,手持钢钎,眼开一场“大战”即将发生,梁女士的丈夫刘某见状忙去夺罗老汉手中的钢钎,双方发生扭打,后来被周围的邻居隔开了,罗老汉也因扭打右手受了一点伤。
本来这件事到此也应划上句号了,可是次日下午,罗老汉的妻子陈某看到丈夫手上的伤很不服气,于是手持短棍将正准备去挑水的梁女士堵在了宿舍门口,责问其为什么要打伤她丈夫,两家再次发生激烈的争吵,罗老汉出门见这架势,怒火中烧,随手拿起地上的砖头掷向梁女士,梁的丈夫闻讯也持棍赶来,双方再次“开火”。在打斗中,罗老汉跑回家拿来其平时练武的“功夫双刀”朝梁女士连砍数刀,致使梁女士的头部、手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梁女士的伤为轻伤。2007年6月28日,罗老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其用刀砍伤梁女士的犯罪事实,且已对梁女士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
法院认为罗老汉在双方扭打中故意用刀致他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构成了故意伤人罪。案发后,被告罗老汉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公诉自己的罪行且已积极赔偿了梁女士的经济损失,属于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行为属间接故意,且年事已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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