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外地民工幼女溺水死亡损赔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7年4月25日,玉州区南江街道镇忠社区某红砖厂一挖土后形成的水潭吞噬了两名五六岁的幼女的生命。被这水潭溺死的这两幼女的父母均是云南籍苗族民工,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外出来到玉林某厂打工。这一天女孩就读的幼儿园因校舍维修停课,而其父母因要到砖厂上班,这两名无人照管的幼女在午后到这水潭玩,最终酿成惨祸。10月25日,经玉州区法院南江法庭法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受害者父母也领到了他们该得的赔偿款。
原来在事故发生后,溺水身亡的两个女孩的父母杨某夫妇、康某夫妇由于文化低、法律知识缺乏,在砖厂负责人承诺负担丧葬费,及给予每个幼儿父母领取了3000元“安慰金”的情况下,与砖厂负责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之后,他们认为该砖厂应负更多的责任,并多次到砖厂协商未果后,于9月10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南江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砖厂承担损失30%的责任。
南江法庭受理案件后,担任审判长的文惠新副庭长深感此案的特殊性,一方是外地打工的民工,一方是当地企业,如果处理不慎,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于是她多次亲自组织双方进行调解。10月25日,经过文副庭长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地作思想工作,阐明法律规定,分清各方责任,双方达成协议,砖厂负责人同意,按责任的10%再赔偿两位幼儿父母10500元。第二天,当杨某夫妇、康某夫妇从调解法官手中接过赔偿款时感动得泪流满面,善良的民工不懂得用什么言辞表达对法官的感谢,只是一个劲地说:“谢谢法官、谢谢法官……”
(杨胜琪 蒋家弦)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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