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法院首次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三名被告人
犯罪所得难隐瞒
近日,北流市法院首次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将盗窃来的一辆价值2449元的田达牌TD125T型摩托车和一辆价值2327元的黄川牌HK125—3型摩托车通过被告人何某介绍将该二辆摩托车700元卖给杨某,杨某明知该两辆车系赃车,仍将田达牌TD125T型摩托车拆解,并将黄川牌HK125—3型摩托车给被告人黄某伟拆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杨某、黄某伟明知是盗窃得来的机动车,而介绍买卖、拆解拆散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今年5月11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等方式处理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明确地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各作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被告人何某、杨某、黄某伟成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北流市第一个因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的人。 (北 法)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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