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林最大的女巨骗徐焕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
徐焕月40多岁,外表看起来颇为精明干练,原为玉林市园林管理处的职工。但她不甘于在单位的平淡生活,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辞职下海,在玉林的生资仓库租下了铺位与北方人做起了花生米的代销生意,从中赚取可观的代销费。经过头几年的商海拼搏,她在北方的客户中创下了良好的信誉,积攒下一定的财产。许多北方的客户也基于多年的合作关系及对其充分信任的基础上,都是将货发来由其代卖,且均不签订任何的合同。到了2002年间,徐焕月由于迷上赌地下“六合彩”等原因,散尽了多年拼搏所得的财产,还欠了一屁股的外债,由此产生了诈骗他人钱财的念头。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徐焕月虚构了投资做白糖、绿豆、桔水、玉博会盆花等生意的事实,向被害人许诺可赚取高额利润或给予高额利息,使以前与其长期有生意往来的北方客户纷纷受骗,将徐焕月所欠的货款留给她做所谓的高额利润的生意。另一方面她又向许多本地的亲戚、朋友以上述虚构的理由借款,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从诈骗所得的款中拿出一小部分作为利润或利息支付给前面被骗的人,先后骗取了40多人的货款及现金共计9308448元。案发前,除被害人收回的2645698元外,徐焕月实际诈骗他人6662750元。2006年,徐焕月在许多被害人上门追款,其又不能再骗到钱支付利息或利润的情况下选择了外逃。后被害人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全力追逃,在湖南的一个小县城将逃跑了半年多的徐焕月抓获。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在2007年9月10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07年10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焕月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属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鉴于其的上述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钟蓓蓓)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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