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水库养鱼,却捕不到鱼,想撤销原定协议却不成——
鱼老板租水库的烦恼
□本报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罗建玲 林钊媛
做什么事情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见到预期收益,也要预见经营的风险,不然到头来就有预想不到的麻烦。北流市的姚某见到近年来养鱼赚钱,就想着租水库养鱼,租来水库后养鱼,却发现放养后,水库收鱼不多,等到他想解除协议时,却发现原来签约时就存在很多瑕疵,自己不得不咽下这苦果。
2005年3月24日姚某、黎某与陆某签订了《水库出租协议》,协议约定由陆某将北流市某镇的龙头水库出租给姚某、黎某养鱼,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租金共14万元,分三期交,订合同时交了第一期租金5万元。
捕不到鱼 要求撤销协议
租来水库后,姚某、黎某就在水库养鱼,可是这个水库好像是和他们对着干似的,每年所打得的鱼不多,据他说,根本就没有什么收益,他就想撤销原来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于是,2007年7月2日,姚某、黎某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他们在2005年以来投资养鱼,一天只捕鱼几十斤,投资根本没有收益。他们自己调查是由于该水库的水温低不适合养鱼,且水库水底有木根、木桩及两艘沉船,导致无法捕鱼。而陆某在订立《水库出租协议》时没有如实告知该水库的水温、深度、捕鱼难度等真实情况,姚某、李某以其属于有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水库出租协议》。
针对姚某、黎某的说法,陆某说了:《水库出租协议》是姚某、黎某主动找到他,并经多次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姚某、黎某称该水库的水温低无法养鱼没有事实根据,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相反,姚某、黎某自己承认每天捕鱼几十斤,说明了水库具有适合养鱼的条件。姚某、黎某提供的水库现场相片,证明了姚某、黎某将水库对外开放钓鱼收取费用的事实,与姚某、黎某所称没有收益的事实不符。水库处于山上,有木根、木桩是应当预见得到的常识。至于是否有沉船他也不清楚,但水库面积很大,并不影响捕鱼,姚某、黎某捕不了鱼,是管理不善和捕鱼方式、方法不对造成的,与他的水库无关。
理由不成立 协议不能撤
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于2005年3月24日将该水库出租给姚某、黎某并签订了《水库出租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时是自愿的,也不存在一方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姚某、黎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租金5万元,陆某亦已将龙头水库交姚某、黎某管理、使用,应认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和国家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姚某、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龙头水库的水温低无法养鱼和因水库有木根、木桩、沉船无法捕鱼的事实,况且水库有木根、木桩也是姚某、黎某应当知道或可以预见的,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对姚某、黎某主张陆某没有告诉其实际情况,造成姚某、黎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签订协议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姚某、黎某要求撤销与陆某签订的《水库出租协议》的诉讼请求。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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