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名一天内抢劫返校学生4次的抢劫犯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一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元。
2001年5月1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一伙同王二、王三、王四(3人均已判刑)窜到玉州区某中学附近伺机抢劫返校学生的钱财。当学生文某、武某各骑一辆自行车经过此地时,王一即上前抓住文某的车头将两人拦停,王二、王三亦围上来,王四站在旁边放哨。王二从文某身上搜得现金7元,王一从文某超身上搜得现金11元。抢得钱后,王一等4人沿路西行至某泥塘附近,遇见学生卢某骑自行车经过时,王一和王二即对卢进行殴打,王一从卢某的袋子里搜出现金25元。随后,王一等4人即由西折走到东干某渠水塘路段,当学生陈某明、陈某林、陈某、王某各骑一辆自行车经过此地时,王一手持一把铁皮刀拦停并喊拿钱出来,王二则拿出一支注射器在旁威胁,陈某明被迫交1.5元钱给王一,陈某林被迫交出5元钱给王一,王某想转头跑被王一追上,王一从王某口袋中搜出2.8元并打了王某两巴掌。
抢得上述赃款后,王一等4人用其中4元钱买雪条吃,余款四人均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王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韦业琪)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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