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4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李某购买11本伪造的摩托车驾驶证。以不用考试,只需交纳每本680元,就可以办到真摩托车驾驶证,共骗取被害人吴某等9人的现金6120元。2007年6月26日晚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举报,在玉林市汽车站附近抓获陈某,经陈某协助,公安民警当晚抓获被告人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李某曾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6年5月26日被玉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刑罚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蔡国琼 杨玉金)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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