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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货干嘛不给钱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10月09日10:23:12)

 
     
 

     两人购买了100包鸡饲料,却以质量有问题不予付款,虽经工商处理和质检部门产品合格证明,仍拒付货款。双方孰是孰非,各执一词——

拿了货干嘛不给钱

□本报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梁日新 何业成

     俗话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然而在容县却发生了一件事,有人拿到了货却不给钱,双方还闹到了法庭。这么蹊跷的事到底怎么发生的呢?

    购买了100包“问题饲料”

    话说2004年,容县容州镇个体户李某与丈夫郑某开始经销柳州市港华饲料有限公司的饲料,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即付款,且一直保持合作关系。2006年9月4日,李、郑又向港华公司购买雄牌100#鸡浓缩饲料100包,单价为每包128元,共计货款12800元,李、郑收货后,称港华销售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不予付款,港华便于2006年9月12日投诉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李、郑在接受工商调查笔录及欠款的事实后仍称港华的饲料质量不合格拒不付款。同年10月24日,港华与李、郑及容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三方共同对存放在李、郑处的雄牌100#鸡浓缩饲料进行抽样,并由容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港华方的人员共同把封样样品送检,经检验雄牌100#鸡浓缩饲料产品质量合格。

    到货不付款却有不同说法

    为什么没有付款?李、郑说,原因有三个:一是在销售港华的饲料给客户后,客户反映用了该饲料后家禽不怎么进食,证明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二是涉案的标的物送检验质量,三次送检,各不相同,属不合格。三是付款只能给付原告已销售的43包饲料的饲料款5404元及低价处理给客户覃某的57包饲料折款1710元给原告。李某和郑某还提供有关证据,其中广西玉林市饲料兽药监察所检验报告书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5年9月11日委托玉林市饲料兽药监察所检验的100#鸡浓缩饲料的粗蛋白指标为36.5,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

    在法庭质证阶段,港华公司对李某和郑某提供的证据即广西玉林市饲料兽药监察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有异议,认为李、郑两人抽样送检没有港华方参与,是单方行为,并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且第一份检验报告的送检时间2005年9月11日,港华公司销售给他们两人的饲料的时间是在2006年9月4日,因此该份检验报告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容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4日,共同委托容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把雄牌100#鸡浓缩饲料封样样品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监督检验院鉴定其报告结论符合客观事实,程序合法,检验机构的资质适格,因此,法院认为该份检验报告可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予以采用,而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在本案中不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确认了以下法律事实:有关原、被告的资质和身份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监督检验院委托检验协议书1份,饲料兽药监督抽样表1份,证明原告销售给被告雄牌100#鸡浓缩饲料质量合格的事实,缴款书(收据)1份,证明原告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监督检验院交纳了检验费430元的事实,法院依原告的申请调取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两被告于2006年9月4日向原告购买雄牌100#鸡浓缩饲料100包,没有支付货款12800元的事实。

    法院判决:收货付款理由正当

    法院认为,原告港华公司与被告李某、郑某虽然没有签订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了买卖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两被告付清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在本案中以原告销售给其的饲料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付款给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两被告的抗辩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两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支付货款12800元、检验费430元给原告柳州市港华饲料有限公司。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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