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茵萍 通讯员 卓刚)8月21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未成年人杨某因抢劫他人的一辆自行车,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3月16日中午,杨某与3名男青年在城区某路边闲游时,看见未成年人石某骑自行车经过时,4人便起意殴打石某取乐。随后,杨某便与其中一名男青年拦停石某,并挑衅石某,接着又与两名男青年一起殴打石某。在殴打过程中,其中一名男青年提出抢走石某的自行车,4人表示同意,于是杨某便与同伙强行抢走了石某的自行车。经物价部门估价,被抢自行车价值240元。
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其是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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