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南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庞某诉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某停止对原告种植物的侵害,并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芭蕉树的损失1000元。
原告诉称:川江片水田0.47亩是其的承包责任田。其从2004年开始种植芭蕉树。2007年5月27日被告认为原告种植芭蕉树影响其的责任田,将原告25株已经成片成活挂果的芭蕉树砍倒毁坏。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按市值每株50元,赔偿损失1250元。被告李某辩称:其得砍了原告的芭蕉树,但原因是原告非法霸占集体的土地种植芭蕉树,这并非原告的合法财产。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才为侵犯,才应赔偿。此情况不应赔偿原告。而且原告要求赔偿每株50元的请求不合理,按照玉州区农作物青苗补偿价值表,每株最高才为30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李某砍掉原告种植的芭蕉树25株的损害事实属实。被告辩称芭蕉树是原告非法占用公共地所种,不属于原告的合法权益,其砍伐不应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法院根据《玉州区农作物青苗补偿价值表》中对芭蕉的价值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本案被告所受教训中,广大市民可以得到启示,任何人无权处分他人财物。如果他人财物为违法所得,我们应该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制约,而不是以违法的手段来制止非法的行为。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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