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来信:我的父亲去年体检查出患了肝癌晚期,一直被病痛折磨得死去活来,我们作为子女的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可除了尽心照顾之外,却没有办法减轻父亲的痛苦。有一次,父亲拉住我的手,“哀求”我帮他实施“安乐死”,好让他早点摆脱这病痛的折磨。我当时没有答应。之后,父亲又提了很多次。其实,我心里也明白,父亲的病是不可能治愈了,看着父亲被病痛折磨的样子,我的内心也痛苦万分。我想了解一下,我们国家对“安乐死”有没有什么相关的立法?
律师解析:目前,“安乐死”在我国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社会问题。一般来说,“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或出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挣扎之中的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的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只有极个别国家立法规定了“安乐死”合法化,大多数国家尚未规定。尽管我国也有许多学者和个人对“安乐死”表示了赞同。但,我们国家至今还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应患病当事人要求对其实施“安乐死”的人,目前可能认定为一种受委托的杀人行为,而不管受委托的人是医生亦或是病人的家属,只要接受委托将患病当事人杀死,就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即使患病当事人生前写有所谓的“声明”,称受委托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受委托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人的法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考虑到该种情形的特殊性,法律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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