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陆川讯2006年4月5日,陆川县的陈某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6年12月28日晚上,陈某伙同他人跟踪杨某至某粉店将杨某拦住,并对杨某进行殴打,威胁杨某将钱交出,当场劫走杨某现金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法院对陈某现犯的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法院撤销了他的缓刑,作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的判决。此种情况下,刑期的计算方法是将因前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因后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一并从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内(即最后宣告的刑期内)予以折抵扣除。即先合并执行,后再减去原已羁押过的时间。缓刑考验期不折抵刑期。
(刘文玉)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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