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自行车非小事
被判一年徒刑再加1千罚金
本报讯(记者叶万松 通讯员 梁日新 何业成)容州镇个体户苏某才2006年6月至11月,盗窃自行车4辆,价值1009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07年4月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最近,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6月一个晚上,苏某才伙同他人偷去容县幼儿园宿舍楼梯底的一辆24寸永久牌自行车,价值245元;2006年10月某晚,苏某才伙同他人盗窃某车库内一辆24寸凤凰牌自行车,价值100元,2006年11月某晚,苏某才伙同他人在国中路291号盗窃24寸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万家乐电磁炉一台,煤气瓶一只,共价值370元,同月苏某才伙同他人在新南街木路巷盗取三轮车一辆,价值2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才在短时间内频繁作案,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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