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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抚养费女儿将生父告上法庭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7年09月25日08:41:34)

 
     
 

    本报讯(记者 赵茵萍 通讯员 苏井波)为索取抚养费,非婚生女儿将其生父告上法庭。8月28日,玉州区法院玉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并当庭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何某某从2004年8月起至何某18周岁止,每月的27日前支付抚养费400元给其女儿原告何某,被告何某某有探望女儿何某的权利。

    原告何某系邓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04年8月27日生育的非婚生女儿。何某出生后跟随其母亲生活至今,被告何某某作为父亲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给原告,邓某多次向何某某追索其女儿的抚养费未果后,将何某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因被告何某某对原告何某的身份与其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产生了质疑,要求对原告何某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亲子鉴定,结论为:“参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何某某、邓某、何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另查明,被告何某某的月工资收入为17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被告何某某的非婚生女儿,原告何某要求被告何某某支付自2004年8月起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而对于原告何某要求被告何某某按工资收入的30%,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该院认为,孩子抚养费的多少,应根据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同时孩子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因此,该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00元;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法,应根据被告何某某实际收入确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该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仅同意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每月163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按月支付,该数额明显偏低,依法不予认可,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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