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5号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新华社21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共5章26条,包括总则、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条例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活动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5大类过千人参加的活动被界定为“大型群众性活动”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张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作出了明确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因此明确了这类活动不适用此条例的规定。
■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明确规范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张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需要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行为作出必要的规范。为此,条例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安全管理等。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须经安全许可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张景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有利于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条例明确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了使行政法规之间相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为了确保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例要求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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