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女士来信:前些日子,我陪朋友去逛超市,我们买了一大堆东西后朋友又在货架上拿了几根棒棒糖。当时朋友的儿子吵着要拿,于是就给他儿子拿在了手上。结果交款的时候忘记了,当我们走出门口的时候,感应门响了,朋友被保安一把扯住,这时我们才想起棒棒糖没交钱,然后想返回收银台补交。可保安说:“现在才想起交钱?晚了。”然后指着一旁醒目的告示版说:“偷一罚十。你们偷了价值5元的棒棒糖,按规定应交50元的罚款。”当时朋友怕影响到儿子,赶紧交了罚款后走了。可事后我们都觉得挺冤枉的,我们并非有意偷东西,超市怎么能罚我们的款呢?超市有权罚款吗?
律师解析:我们《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超市并非行政机关,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所以无权对顾客进行罚款。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综上所述,超市无权实施对顾客的处罚,其店堂告示牌上“偷一罚十”的内容明显违背了法律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杜女士的朋友可以要求超市返还违法收取的50元“罚款”。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 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