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即将离异,之前,夫代妻签字的借款共同用于建房和经营资金,妻子却否认借款事实,抗辩借款行为无效,那么——
夫代妻借款该由谁来清还?
□本报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梁日新 何业成
2006年3月,容县容州镇个体户何某以经营五金生意及在容城建房因资金不足为由,向老表个体户刘某借款60万元作周转资金。刘某言明没有那么多资金,但何某恳求要刘某帮忙 ,最少也要想办法筹借50多万元借给他使用。经过何某多次恳求,刘某抹不过表亲之情,于2006年3月26日将所筹人民币56万元借给了何某与其妻卢某。何某即出具借据交给刘某收执,并在借据上代其妻卢某签名。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夫妻感情不和 借款不知谁来还
由于近期何某与妻卢某感情不和,欲离婚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刘某得知消息后曾多次要求何某归还借款,但何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还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刘某在何某两夫妻未离婚分割共有财产之前,一纸诉状投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负连带责任,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万元。
夫妻借的债还是由两人来还
法院认为,卢某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名,事后也不承认何某向刘某所借款的事实,但何某向刘某所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家庭经营五金生意及在容城建房,属于两被告的家庭生活所用,两被告对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义务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负连带责任归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足,法院应予支持。卢某在本案中以借款根本不是事实,借据存在瑕疵,原告与被告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借贷行为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但因其不能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予以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为此,卢某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何某、卢某应连带返还借款人民币56万元给原告刘某。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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