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
□林广球
即将施行的物权法,不仅平等地保护公私财产,加大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而且为更好地保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对涉及民生的四个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宗旨。
第一,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更加细化,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但70年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为此,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安居才能乐业,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物权法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
第三,小区车位车库先满足业主需要。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见。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为此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土地。”
物权法这一规定准确地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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