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来信:我是孩子的姑妈。孩子刚满5岁的时候,其父母离婚。孩子的母亲一次性付给孩子3万元的抚养费后,就声言与孩子“再无任何关系”,之后就去广东打工了。去年底,孩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了,抚养孩子的重担就落在了祖父母——即我的父母身上。可我的父母现在都已是70多岁的人了,身体又不好。没有办法,我们找到了孩子的母亲,希望她能把孩子接过去抚养。结果她拒绝了。现在,我们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可当初她不带孩子也是写在法院的判决书上的,我们能告赢吗?
律师解析:离婚只是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得很明确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不论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其对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是不能推卸更不能放弃的。本案中,孩子的母亲一次性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这只能说明她选择了间接抚养的方式,而不能因此就认为她对孩子不再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更不能说她从此就与孩子“再无任何关系”。只要子女未成年,父母就得承担起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由于孩子的父亲已经死亡,那么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就应该承担起直接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不应以任何理由推脱。否则,情节严重的话就有可能涉嫌“遗弃罪”。另,虽然“当初她不带孩子是写在法院判决书上的”,但法律也有规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可以变更的。只要有正当理由,这种要求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鸿州律师事务所 冯艳律师)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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